你所認知的『毒藥合約』其實不是毒藥合約?

毒藥合約這個名稱我們時常在許多報章雜誌上會看到,通常只要合約金額很高,或者合約上被動了許多手腳,像是多了霸王條款或者是Trade-Kicker(交易補償金)等等的情況就非常容易被冠上「毒藥合約」的名稱,但是毒藥合約真的可以這樣用嗎?



其實這部分可以取決於個人解讀,因為假設真的要來辯論對於「毒藥」的認定就可以吵得有完沒完了,何況言語用詞也不一定需要那麼精準,只是我自己覺得既然這算是專有名詞,那麼我認為是有這個必要去釐清「毒藥合約」的意涵。



回到毒藥合約,我們時常將溢價合約和毒藥合約畫上等號,但是毒藥合約是有其限定的使用對象才可以算是毒藥合約,而這個限定的對象就是適用『Arenas條款』的球員,所以在談何謂毒藥合約時,我們要先理解何謂『Arenas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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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對於這個題材我有做了相關解說的Youtube影片,不過因為點閱率太低好像大部分人會比較想看文章的關係,於是還是寫成文章了。






起源



顧名思義,『Arenas條款』自然就是因為Gilbert Arenas這名球星的關係才訂定的條款, Arenas是在2001年第二輪第31順位被金州勇士隊選入,菜鳥年的他前面卡了Jason Richardson和Larry Hughes兩名後衛的關係,Arenas在前半段賽季的上場時間少的可憐,然後下半季在換教練和Larry Hughes受傷之下,Arenas瞬間獲得爆量的上場時間,從個位數的上場時間暴衝到三十幾分鐘的上場時間,於是Arenas最終以憑藉著平均10.9分3.7助攻的成績入選新秀第一隊。

到了第二年Arenas更是擠下Larry Hughes成為先發控衛,單季全勤出賽且繳出了18.3分6.3助攻外加34.8%的3P%,但是由於當時的二輪簽約大多是兩年合約,不像現在的2+1甚至3+1的血汗簽約制度(這還是Hinkie起的頭),於是Arenas便在該年球季結束以後,Arenas便以RFA的身分進入自由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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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巫師當時開出了6年63.7M的高薪,而那時候的勇士薪資空間已經爆滿,根據當時CBA的規定,勇士只能開出中產額度留人,因此面對巫師開出的高價,無力留人的勇士只好眼睜睜看著這名未來之星離開灣區,這樣的案例在加上Carlos Boozer在下一季又鬧出類似的案例且還牽扯到關於「誠信」的叛逃種種諸多原因,聯盟才終於在2005年的新版CBA協議中增設了『Arenas條款』。







『Arenas條款』的立意和內容



簡單來說,『Arenas條款』的主要用意是為了讓母隊能夠順利留人,尤其是那些小市場的球隊,一般來說一名球員在同一支球隊待滿三年便能取得所謂的「大鳥權」,球隊能夠依照這個權利無視團隊薪資續留該球員,但是這對於當時普遍簽兩年的二輪新秀來說,幾乎是無法取得這個資格,只能獲得所謂的「早鳥權」。

早鳥權是大鳥權的弱化版,一樣只要擁有鳥權都是可以無視團隊薪資上限續簽球員,但是「早鳥權」則多了要「以聯盟平均薪資的價碼,即中產額度」為優先這個決定,這邊有點複雜,簡單來說擁有早鳥權的球員,球隊有兩種選擇續留,一種是開出少至兩年多至五年的延長合約,這份合約的薪資是以該球員在母球隊的最後一年薪資漲幅1.75倍為基準,另一種則是剛剛提的以聯盟平均薪資的價碼,即中產額度續留,但是兩者要取其一較高薪資來進行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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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Arenas是RFA(受限自由球員),因此如果他不接受勇士的續約條件的話,他可以拒絕並進入自由市場,如此一來勇士只剩下等別支球隊報價和選擇要不要跟進而已,這也是為什麼Arenas當初會被巫師簽走的詳細原因。




對於RFA和QO有不瞭解的部分也歡迎點選上方的影片連結喔(業配來著的



因此在『Arenas條款』之下,只要球員年資未滿三年的話(不論是二輪秀還是落選秀,但是假設該球員在這些年資中曾被裁掉的話則不算數),其他隊倘若要挖角,所開出的價碼當中,前兩年的起薪不得高過於中產額度,通常中產額度是介於5M到8M之間,視該年的球員平均薪資價碼是落在哪個價格區間,因為前面提過了,中產額度就是指球員平均薪資,例如以今年新制定的CBA條款當中,全額中產為8.4M、小型中產為5.2M、空間中產為4.3M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