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博弈產業驚爆洗錢規模一年數千億元,為因應賭博方式變革,法務部著手修正賭博罪構成要件,將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路納入規範。行政院5月初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會銜司法院後,日前已函送立法院審議;該案於18日立法院院會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尚待委員會審查。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昨指出,希望本會期就能通過,讓法官未來審理有關線上賭博案件時,有明確的法條可引用並做出判決。
行政院5月7日院會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66條增訂對於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方法賭博財物等行為,亦科以刑責。
修正條文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犯罪當場賭博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的財物,均沒收。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草案說明修法意旨在於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的新興賭博方式,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程度,更甚於傳統賭博財物行為。
隨著科技進步,傳統賭博演變成不受地域及時間限制,任何人只要擁有通訊或連網設備,均可輕易接觸賭博,帶來諸多家庭及社會問題。
網路賭博衍生問題除查緝困難,亦潛藏諸如洗錢、詐欺、暴力討債及組織犯罪等犯罪活動,更使得選舉賭博情形頻傳,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破壞選舉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