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5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陳某(奉新縣公安局原民警)盜竊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28日,奉新縣公安局依法將“8.26”專案涉嫌涉黑成員即本案被害人羅細某刑事拘留,扣押其隨身攜帶的一華為手機、一蘋果手機等物證。爾後,被告人陳某作為專案組成員,以數據恢復、研判案情為由使用、佔有這兩部涉案手機。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陳某通過試出手機支付密碼、重置支付密碼等方式,在奉新縣等地,以輸入微信支付密碼或掃二維碼進行消費或套現,將蘋果手機綁定的銀行卡里的錢轉到該手機的微信零錢賬內。2020年6月,被告人陳某歸還涉案兩部手機到專案組,其中54409.64元仍留存在涉案蘋果手機中。被告人陳某共盜竊90262。94元,其中已支出35853.30元。
2020年5月31日,被害人羅細某的親屬發現羅細某的銀行卡資金異常,便於當晚趕至奉新縣公安局報案。該公安局受案後進行調查。陳某於2020年7月18日主動向奉新縣公安局紀委如實說明情況。次日,陳某主動到奉新縣紀委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0年7月24日退贓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陳某共盜竊被害人羅細某90262。94元,犯罪數額巨大,應依法懲處。陳某身為公安人員且系“8.26”專案組成員,盜竊在押嫌疑人即本案被害人羅細某財物,社會影響惡劣,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陳某主動退清全部贓款並當庭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江西民警盜用收監開設賭場嫌疑人微信消費案一審宣判:獲刑三年零三個月
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親屬、被告人單位代表、社會各界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共20餘人旁聽了宣判。
此前報導
“江西一民警盜用嫌疑人微信消費案”續:將於9月15日宣判
江西省宜春市奉新縣民警陳某盜用涉案嫌疑人微信消費一案有了進展。記者9月13日從當事人羅細妹家屬處獲悉,他們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書,陳某盜竊一案定於9月15日9時在宜春豐城市人民法院宣判,此案曾在7月30日開庭審理。
江西民警盜用收監開設賭場嫌疑人微信消費案一審宣判:獲刑三年零三個月
出庭通知書受訪者提供出庭通知書受訪者提供出庭通知書受訪者提供出庭通知書受訪者提供
記者此前報導,奉新縣55歲女子羅細妹於2019年8月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當地警方抓獲,2020年8月25日,宜春市銅鼓縣檢察院將該案起訴至銅鼓縣人民法院。而在羅細妹被羈押期間,她的微信賬戶卻出現消費記錄,銀行卡內錢財也有被轉移的痕跡。2020年9月12日,江西省宜春市奉新縣政法委通報,奉新縣公安局民警陳某盜用涉案當事人微信消費,涉嫌犯罪,由宜春市公安局指定高安市公安局立案偵查,陳某已被刑事拘留。
豐城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起訴書寫明,案發時系奉新縣公安局民警的陳某,因涉嫌犯有盜竊罪,於2020年9月1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後於當年9月29日被高安市公安局逮捕。
起訴書稱,2019年8月28日,奉新縣公安局一涉黑專案組將涉黑成員羅細妹抓獲,對其隨身攜帶的兩部手機、現金、銀行卡及車輛依法扣留,交由專案組財物保管員万某保管。陳某作為涉黑專案組追逃組成員,曾於2019年9、10月將羅細妹被扣押的兩部手機從万某處借出,在網安大隊進行數據恢復後一直持有。後陳某發現,其中一部手機的微信零錢中有2萬餘元餘額,且他試出了該手機的微信支付密碼。2019年10月,陳某陸續在超市、鞋店等地,以輸入微信支付密碼或掃碼支付等方式,使用羅細妹的該部手機用於購物,共計消費48次,合計23406.7元。
起訴書披露,因另一部手機微信支付密碼未能試出,陳某便通過羅細妹手機相冊中存儲的羅細妹的身份證號碼、銀行卡照片及微信綁定的手機驗證碼,重置了該部手機的微信支付密碼,並消費16筆,合計12446.6元。2020年5月26日、27日,陳某還用羅細妹其中一部手機的微信錢包,將微信錢包內綁定的多張銀行卡內金額充值到了微信零錢中,合計4張銀行卡,共54409.64元。
豐城市檢察院認為,陳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有關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檢察院認為,陳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係自首。